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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”行业管理规范
2018-11-23 11:34:15 1871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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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”行业管理规范


     

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  为了响应党的十大伟大号召,实施质量兴国战略,充分发挥我国富硒生态环境优势,提高我国富硒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,实现富硒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,建立富硒食品企业自主管理,自我发展,自我约束的行业机制,促进统一、开放、竞争、有序的富硒食品市场的繁荣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《质量振兴纲要》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行业管理规范(简称《规范》)。

    第二条  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富硒食品基地县及富硒食品企业。

    第三条  富硒食品,是遵循我国特有的天然富硒带所产富硒食品可持续经营原则,在优良的生态环境下,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,无污染、安全、优质的食用类富硒食品,包括水果、蔬菜、药材、粮油、干果食品、肉蛋类食品等。富硒食品与其它食品比较有其生态特殊性,为了界定其特殊性,(国家)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、中国健康富硒食品产业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”)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了富硒食品专用标识,彰显品质个性和唯一性。

    第四条  中心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对富硒食品标识实施行业管理,开展行业服务,检查和协调,引导消费。

    第二章 行业生产行为规范

    第五条  富硒食品生产企业,产品达到相关国家标准,并符合《国家食品安全法》要求,可申请使用中国健康富硒食品标识

    第六条  富硒食品标识满足的基本条件并严格执行以下标准:

    1、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

    2、GB/T5009.93食品中硒的测定

    3、GB/T21729茶叶中硒含量的检测方法

    4、GB/T5720.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

    5、GB/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

    6、NY/T22499富硒稻谷

    7、NY/T600富硒茶

    8、NY861粮食(含谷类、豆类、薯类)及制品中铅、铬、镉、汞、硒、砷、铜、锌等八种元素限量。

    第七条  申报程序:

    1、自愿申请富硒食品标识企业须向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。申请表见《国家健康食品网·公益》。

    2、申报企业编制申报材料:编制汇报材料;按国家对食品生产厂家的规定提供产地环境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,同时,提供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。

    3、现场考核与抽样。专家考核人员对富硒食品现场考核,并抽样产品,委托北京市营养研究所对产品进行检测。(食品中硒含量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)

      表一:


     

    序号

    项目

    指标(mg/kg)

    1

    成品粮及制品

    成品粮

    0.02-0.28

     

     

    粮食加工制品

    0.005-0.28

    2

    豆类及制品

    豆类

    0.02-0.28

     

     

    豆制品

    0.005-0.28


    3

    蔬菜及制品

    鲜蔬菜

    0.01-0.9

     

     

    蔬菜制品

    0.02-2.00

    4

    水果及制品

    水果

    0.01-0.48

     

     

    水果制品

    0.005-0.48


    5



    肉类及制品

    鲜肉

    0.02-0.48

     

    肉制品

    0.05-2.10

    6

    水产及制品

    0.02-1.10

    7

    蛋类及制品

    0.02-0.51

    8

    糕点

    0.01-0.51

    9

    蜂产品

    0.01-0.51

    10

    食用动、植物油

    0.005-0.51

    11

    调味品类

    0.01-1.00

    12

    饮料类

    0.01-0.05

    13

    酱油、食醋

    0.005-0.50



    14


    魔芋制品

    粉类

    0.50-9.00

     

    食品类

    0.02-0.48

    15

    茶叶、代用茶及含茶制品

    0.05-5.00

    16

    酒类

    0.01-0.05

    17

    炒货食品、坚果及制品

    0.01-1.10



    18



    淀粉及制品

    淀粉

    0.05-1.10

     

     

    淀粉制品

    0.005-1.10

    19



    食用菌

    干基

    0.10-9.00

     

     

    湿基

    0.05-4.80

     注:①山野菜(包括竹笋)硒含量指标与3项同。
       ②人工饲养野生动物肉及肉制品、蛋类硒含量指标与5、7项同。

    4 检验方法

    4.1茶叶、代用茶及含茶制品按照GB/T21729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    4.2饮料类的生活饮用水按照GB/T5750.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    4.3饮料类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按照GB/T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x

    4.4成品粮按照NY86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    4.5其它富硒食品按照GB/T5009.9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
    5、专家组评审,提出书面审查意见。

    第八条  向符合富硒食品生产要求的企业,颁发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富硒食品标识使用证书。

 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

    第九条  获得富硒食品标识的企业,允许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富硒食品标识,可优先参加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主办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活动,提高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。

    第十条  获得富硒食品标识的企业应遵守以下约定。

    1、维护该标识产品的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,确保产品质量稳定。

    2、接受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对产品质量不定期的抽查,建立产品质量数据档案。

    3、严格标识的管理,不得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。

    4、富硒食品标识产品在生产经销过程中,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须报告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

    5、合理确定富硒食品标识产品的销售价格,保护消费者权益,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。

    6、使用该标识的产品出售后,由经销单位、生产单位共同负责做好售后服务工作。

  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规范

    第十一条  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是《全国富硒食品行业规范》的制定和实施机构,负责对富硒食品的评价和审核,对使用富硒食品标识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,并协助林业、工商、食品药品、质检、卫生等部门调查侵权和打假维权工作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为保证该标识使用工作的科学性、公正性、权威性,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诚聘有关部门、社会团体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行业监督。

    第十三条  富硒食品标识是进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开展品牌建设,提升富硒食品知名度和唯一性的专用标识,对未经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许可,***自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的单位和个人,或假冒等侵权行为,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
    第十四条  富硒食品标识的使用单位,如果出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本行业《规范》的规定,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将收回其标识使用权,并向社会公告。

    第十五条  富硒食品行业企业具有监督本行业《规范》执行情况和举报违规行为的权利。

    第十六条  为促进本行业《规范》的顺利实施,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将有计划的组织相关参评单位开展技术培训。

    第十七条 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,富硒食品标识有效期为三年,满三年后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复审,确认其有效性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 附则

    第十八条  本行业《规范》解释权属中心、联盟标识管理办公室

    第十九条  富硒食品行业管理规范于20181010日起实施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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